转发:晋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

发布时间:2013-04-02来源:本站原创点击数:1982

近期,我市天气气温持续偏高,风高物燥,森林火险等级高,上山旅游、踏青人员剧增。清明节将至,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唆。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市政府禁火令的有关规定,现就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:

一、禁火时间:2013年4月1-4月10

二、禁火区域: 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及其周边100范围内。

三、禁火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实施下列行为:

()烧荒、烧灰积肥、烧田埂地埂、焚烧废弃物。

()在坟头烧纸、烧香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吸烟、烤火、野炊。

()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。

()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四、在森林内从事野菅、登山、祭祀、庙会等活动的,必须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,并服从防火安全管理。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,应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,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;

五、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,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。

()违反本通告,经检查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且未在限期内消除的,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

()违反本通告,未经批准随意用火的,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。

()违反本通告,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,造成损失的,可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。
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玖府、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。有关镇(街道)和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,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,并按预案规定组织人员灭火。

特此通告。

(市森林防火值班电话:0595-85660119  12119)

 

 

 

晋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

201332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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